作者: 时间:2017-04-28 点击数: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