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作者: 时间:2019-10-30 点击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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