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时间:2019-10-30 点击数: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