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7年1月1日,国家语委、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中宣部出版局公布了《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联合通知。
(2)1987年3月27日,国家语委、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等部门颁发了《关于地名用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3)1987年4月 1日,国家语委、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了《关于 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4)1987年4月10日,国家语委、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198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语委发布了《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若干问题的通知》。
(6)1992年7月7日,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颁发了《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7)1992年7月9日,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在各种体育活动中正确使用汉字和汉语拼音的规定》。